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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于促進電力調度公開、公平、公正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電力體制改革后廠網分開和市場主體多元化的新形勢,規范市場秩序,維護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力調度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是指電力調度機構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則,在調度運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平等對待各市場主體。
第三條 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國家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和產業政策,認真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
(二)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充分發揮系統能力,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的電力需求;
(三)維護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
(四)發揮市場調節作用,促進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省級以下電力調度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開展電力市場試點和建設的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市場運營規則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調度。
第二章 調度運行管理
第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依據購售電合同及并網調度協議,按照電網運行的整體需要,制定調度計劃,合理安排運行方式,提高電網運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對年度購售電合同完成進度適時進行滾動調整,在同一電網內年度購售電合同完成進度應當大致相當。
因用電市場變化需調整發電企業年度購售電合同電量時,電力調度機構應當依據購售電合同及并網調度協議有關條款,按公平原則調整。
第八條 實行峰谷電價的,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電網運行需要、考慮發電設備狀況和兼顧各發電企業利益,公平合理地安排各發電企業的峰、谷調度計劃。
第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充分利用跨區跨省輸電線路和現有發電資源,實現電網間優勢互補,發揮錯峰效益和聯網效益。
第十條 發電企業應當按規定報送本企業的發電設備檢修計劃建議,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電網運行需要和電力系統設備運行狀況,統籌安排并網運行的發電設備的檢修計劃。因故需要調整發電設備檢修安排時,應當征求發電企業的意見。
第十一條 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而需要發電企業參與的電力系統試驗,應當事先與有關發電企業協商,對發電量影響較大的,在安排發電計劃時考慮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新建發電設備并網,電力調度機構應當依據并網調度協議,商發電企業及時編制啟動并網調試調度方案,積極安排新機組的調試試運行。
第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運行需要編制電網反事故預案,應當征求有關發電企業意見,由電力調度機構下達執行。由電力調度機構組織的事故分析,應當按規定及時將分析結果通報有關發電企業。
第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商有關發電企業提出并網發電廠運行管理考核辦法,經批準后定期開展運行狀況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發電企業公布,并報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政府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按規定收集、管理、披露有關信息;發電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有關信息。
提供、收集、管理、披露電力調度信息,必須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電力調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應當遵守相關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月、季、年組織調度信息披露。同時應當創造條件,逐步縮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八條 信息披露可采用簡報、網站等形式;具備條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應當發布書面材料。
第十九條 應當披露的電力調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電網結構情況,并網運行機組技術性能等基礎資料,新建、改建發輸電設備投產運行情況;
(二)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條件;電網重要運行方式的變化情況;
(三)發電設備、重要輸變電設備的檢修計劃及執行情況,主要水電廠(站)來水情況;
(四)年度電力電量需求預測和電網中長期運行方式,電網年度分月負荷預測;電網總發電量、最高最低負荷及負荷變化情況;年、季、月發電量計劃安排及執行情況;
(五)跨大區、跨省電力、電量交換情況;
(六)各發電企業機組的上網電量和年度合同電量完成情況,發電利用小時數;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各發電企業峰、谷、平段發電量情況;
(七)各發電企業執行調度指令和調度紀律情況,發電機組非計劃停運情況,調峰、調頻和調壓情況;
(八)并網發電廠運行考核情況,考核所得電量、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實施與監管
第二十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監督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建立電力調度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電力調度運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通報有關情況。電力調度聯席會議由電力調度機構或電網經營企業牽頭,有關發電企業參加。
第二十二條 建立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情況報告制度。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定期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實施情況。國家電力調度機構每半年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書面報告一次;區域和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每季度向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書面報告一次,抄送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有關省級政府經濟運行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會同省級政府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監督評價辦法由電力監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